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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奖励,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可撤销,并收缴!
作者: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22/09/01
裁判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联盛公司因涉案土地容积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1,304万元,随后道县政府又将该土地出让金的80%作为奖励拨付给了联盛公司。道县政府同意拨付给联盛公司的资金,是从国家金库道县支库支出,且是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拨款凭证摘要亦记载为“土地出让金补贴”,其支出的资金应属土地出让金道县政府的该行为属于以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反了前述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道县政府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撤销奖励决定,决定撤销并收缴对联盛公司的违规奖励资金共计1,043万元,属依职权自行纠错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永州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道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天明。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永州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县政府)撤销行政奖励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盛公司以道县政府行使行政撤销权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道县政府撤销行政奖励侵犯联盛公司的信赖利益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道政撤决(2019)1号《道县政府撤销行政奖励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亦作出相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改变土地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联盛公司因涉案土地容积率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1,304万元,随后道县政府又将该土地出让金的80%作为奖励拨付给了联盛公司
道县政府同意拨付给联盛公司的资金,是从国家金库道县支库支出,且是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拨款凭证摘要亦记载为“土地出让金补贴”,其支出的资金应属土地出让金。道县政府的该行为属于以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违反了前述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道县政府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撤销奖励决定,决定撤销并收缴对联盛公司的违规奖励资金共计1,043万元,属依职权自行纠错行为,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联盛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联盛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联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永州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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