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抗辩与救济
作者: 访问次数:387 时间:2022/08/30

主持人:在商业行为中,因为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拥有货币的人能够放心大胆地出借资金而又有所保障。可见,担保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经济作用,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实践中,由于担保制度较为复杂,担保人并非十分了解自身的权利,所以,担保人常常觉得自己就是“冤大头”,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其实,《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担保人的权利,做了非常完备清晰的规定。那么,担保人到底有哪些抗辩和救济的权利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主持人:两位律师,今天我们聊一聊担保人的权利,那什么是担保?我们常说的担保有哪些方式呢?阿曼:所谓担保,是指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而担保是该债务项下的从法律关系。担保的方式非常多,常见的可以分类为物保、人保和金钱保。阿曼:物保就是用物做担保,即常说的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比如,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债权人就是提供物保。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比如,A公司向银行借款,B公司作为A公司的担保人,与银行签一个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将来偿还不起借款,B公司替A公司还,就属于保证。金钱保,顾名思义,以特定的货币作为担保,比如定金。主持人:物保、人保和金钱保,与抵押、质押是什么关系呢?主持人:您上面提到了典型的物保,难道还有非典型的方式吗?非典型物保,比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方式,虽然实践中也很普遍,但大家并不是很熟悉,更常见的方式还是抵质押。非典型人保,比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经常存在的第三方增信措施以及有追索权的保理等,都是大家日常接触不太多的保证担保方式类型之一。主持人:这么说,担保的方式还真的比较丰富,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接触得比较多的就是定金,比如买房的时候我们一般会交纳定金来预定房源,但对于常说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我们对他们并不是十分熟悉,能否麻烦两位律师简单介绍一下呢?抵押,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比如我们用房子抵押贷款就属于不动产抵押方式,车子抵押贷款就属于动产抵押方式,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需要提示大家,就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才设立,而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所以,如果是用不动产房屋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做抵押,抵押权的取得就必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说完抵押,我们来说一下质押。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举个例子,我们将存单质押给银行,就属于权利质押,将电脑、手机等质押给债权人,就属于动产质押。保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则由保证人来履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持人:这么多担保方式,那么一个债权可以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吗?阿曼:可以的,同一笔债权可以存在多个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保证或金钱保,取决于债权人的需要。主持人:对于债权人而言,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可以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对于担保人而言,提供担保后,除了承担义务,有任何权利吗?首先,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比如说,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去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拖了很久都没有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那么,担保人也可以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要求不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呢,担保人也可以抗辩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已过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然后,对于保证担保情形,法律还特别规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过了就是过了,这对保证人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主持人:所以,保证期间内,对于债权人也是有义务的吗?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持人:上面您提到,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已过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也就是说,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存在诉讼时效的约束吗?徐燕:是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已过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过,因此,对于担保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但存在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而保证债务则存在诉讼时效的概念。主持人:上面还提到了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具体是什么概念呢?担保物权中的抵押、质押的行使期间是一样的吗?具体而言,对于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根据民法典419条,抵押权存在行使期间问题,该权利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相同的。如果债权人未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法院将不予保护。这个是很好理解的,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另外,《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中还提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类似,此时,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未有这一实质行为,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又未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执行的情况下,无法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实际上抵押权的行使暗含了“先执行抗辩权”。对于质押权,由于需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和以交付及转移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质权和部分权利质权,故存在两种行使期间情形。例如,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基金份额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就需要受民法典419条的行使期间限制;但是,就一般动产和有权利凭证且交付的权利质权,由于转移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占有,将不会受上述行使期间限制。另外,除了抵押质押,担保物权中还有一个留置权,也不受上述行使期间的限制,留置权人原则上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然有权行使留置权。主持人:除了担保物权存在行使期间的一个规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徐燕:对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一般是三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受到此约束。那么,以何时作为起算起点,就至关重要。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对于何时从保证期间开始向诉讼时效转换,存在较大的差异,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694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保证在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而言,关于先诉抗辩权的消灭之日,在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自人民法院因主债务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出终本或终结裁定并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先诉抗辩权存在例外情形,《民法典》第68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第四种情形下,放弃的主体必须是保证人自己,而不是他人代替保证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放弃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放弃的内容需明确为放弃“先诉抗辩权”。所以,在存在上述四种先诉抗辩权例外的情形下,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了。主持人:所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以及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等,均算是法律赋予担保人保护自身的权利,对吗?徐燕:是的,这些都是担保人抗辩的重要手段,千万不要忽视了。主持人:假设担保人在行使了上述权利后,仍然不可避免的承担了担保责任,应该怎么办?首先,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及部分情形下对债权人的追偿。还有,对于保证担保的情形,保证人之间还可以相互追偿。主持人:所以,一般而言,担保人先是进行抗辩,如果抗辩成功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成功,就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后还可以进行追偿,对吗?主持人:我有一个疑问,如果担保合同无效了,担保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首先,担保人并非一定会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即使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了有效也是无效条款。其次,即使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也需根据自身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然有可能承担责任的,此时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赔偿责任。主持人:那具体什么情形下承担担保责任,什么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呢?阿曼: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此时担保人承担的就是担保责任。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担保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此时担保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是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并非一定要承担,也并非一定要承担全责。主持人:既然存在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两种责任,那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责任范围上限是一样吗?徐燕:一样的,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具体看担保合同约定,但也不能超过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无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都不能超出上述范围。18、主持人:那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一般会怎么处理?徐燕: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个案例。联储证券与金钰公司、兴龙公司、赵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1353号。联储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与昆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了《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昆仑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委托资金。昆仑信托公司将委托资金用于购买了金钰公司持有的其子公司金钰珠宝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为此,金钰公司作为转让方与昆仑信托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了《回购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3亿元。《回购合同》同时约定,转让方金钰公司作为特定股权收益权的出让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回购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同时,兴龙公司、赵某、王某分别作为保证人与昆仑信托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金钰公司在上述《回购合同》项下对昆仑信托公司负有的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义务,保证范围为金钰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和行权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浙江省高院一审认为:兴龙公司、赵某、王某作为保证人,为金钰公司《回购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对金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约定,虽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兴龙公司、赵某、王某在本案中系保证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人金钰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故尽管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的内容,但基于保证人承担责任不超过主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因素,该院对联储证券公司要求兴龙公司、赵某、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主持人:所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违约后需另外支付违约金是完全无效的吗? 徐燕:是的,债权人与保证人单独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无效的。上述案件中,浙江省高院一审判决后,联储证券进行了上诉,但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应当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其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若本案联储证券公司与兴龙公司、赵某、王某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获支持,联储证券公司将从保证人处额外获得从主债务人处不能得到的巨额利益。而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由于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的违约金只针对保证人,不属于主债务的范围,故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后将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因此,最高院维持原判。因此,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不能超过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即使约定了其他的责任也是无效的。主持人:刚刚我们说到,担保合同在有效或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均有可能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救济,两位律师能详细介绍下吗?阿曼:可以。上面我们提到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索,部分情形下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以及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或要求提供反担保等,那我们接下来逐一详细介绍。主持人:那么,首先请两位律师给我们介绍下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后,如何向债务人追索?根据民法典392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只要没有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就可以直接全额找债务人追偿,获得了法定的代位权。该法定代位权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代位权,不包括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代位权。22、主持人:若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物保,担保人可以直接拍卖了进行优先受偿吗?阿曼:可以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1)鲁1191民初951号,这也是山东法院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典型案例。2018年1月,工行莒县支行作为分期款项发放人、信某作为分期付款申请人和抵押人、A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信某购买A公司奇瑞轿车,车辆总借款53000元,分期还款;信某用其奇瑞轿车抵押,抵押权人为工行莒县支行,A公司为信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信某未按时还款,2021年5月24日,工行莒县分行从A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取12921元用于偿还信某的借款。因信某未及时还款,A公司为信某代偿后,后经多次催要,信某拒绝向A公司支付代偿款。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某支付全额代偿款及利息,并确认A公司对信某名下鲁L1R217号牌小型汽车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一是被告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全部代偿款;二是如被告信某到期未履行上述代偿款的支付义务,原告A公司有权就鲁L1R217号牌奇瑞轿车与被告信某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主持人:所以,担保人也可以直接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担保优先受偿,相当于是担保人代位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吗?徐燕:是的。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知道,若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而债权人未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可。我国此前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主体地位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为保障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约定了担保。《民法典》的出台积极回应了经济市场的关切,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担保人取得“法定代位权”,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其中也包括担保物权。该法定代位权目的在于强化保障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债法制度体系,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交易行为,诚信履约。主持人: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就意味着债权转移给了担保人,那如果担保人直接受让了债权呢,也算是承担了担保责任吗,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吗?阿曼:是的,假设担保人没有直接偿还债务,而是直接从债权人手中受让了债权,也视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主持人:之前提到担保人不一定承担担保责任,可能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阿曼:可以的,与承担了担保责任一样,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阿曼:可以的。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申报了债权,又请求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若债权人自己也未能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获得全部清偿,则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追偿。主持人:那假设债务人破产了,债权人也知道他破产了,但是担保人不知道,债权人没有去申报破产债权怎么办?阿曼: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4条,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为自身过错未能行使追偿权的除外。故,若债权人没有去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就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后果。一是担保人承担了超过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能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那么,假设担保人不知道,与债权人约定了更多、更重的责任,即使担保人按约定承担了,担保人仍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出的部分,此时,对于超额的部分,债权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是如果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破产分配和通过实现担保物权获得的债权偿付金额超出了债权总额,担保人可要求债权人返还超出的部分。三是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自己按约定或依法享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的,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主持人:所以,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债权人并非可以为所欲为,在行使权利时仍有边界限制和一定的义务。徐燕:是的。法律对担保人也会依法进行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与担保人相应的救济。主持人:我们刚刚聊了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以及向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形,那么担保人之间内部是什么样的一个关系,怎么追偿,也请两位律师介绍一下? 阿曼:好的。我们在介绍担保人之间的追偿之前,先来就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情形做个分类。我们可以根据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的类型分为共同物保、共同人保与混合担保。共同物保指的是所有担保人均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比如所有担保人提供的都是抵押或质押。混合担保顾名思义,指的是有的担保人提供的是物保,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有的担保人则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担保。主持人:担保人之间除了按照上述担保类型分类,还有其他分类方式吗?阿曼:有的,比如依据担保人是否与债权人约定了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担保与连带共同担保。按份共同担保指的是数个担保人之间按照各自与债权人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比如总债权100万元,甲担保人在其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为其中的30万债务提供担保,乙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了40万,那么,甲乙就按照各自与债权人约定的金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共同担保是指数个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共同向债权人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共同在担保文件上签字的,也视为连带共同担保。主持人:如果将两种分类方式结合起来的话,岂不是存在很多种类的担保组合?阿曼:是的,存在多种组合方式,简单来说,可以组合为按份共同物保,按份共同人保、按份混合担保,以及连带共同物保、连带共同人保和连带混合担保六类。主持人:这么多担保方式和分类方式,担保人之间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方面有先后顺序吗?徐燕:根据《民法典》392条,在混合担保中,首先以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顺序为准,这儿的约定应当是债权人与所有担保人之间的约定,而不是债权人与个别担保人之间的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担保责任履行顺序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而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法律并没有规定存在先后顺序,我们认为应当是同等顺序的,而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运用的。徐燕:可以这么说,民法典392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460号,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与贵州亿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郑某一、郑某二、郑某三票据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26日,贵州亿宏公司向贵阳农商行市府路支行借款,贵阳农商行市府路支行给贵州亿宏公司综合授信,种类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当日,郑某一、郑某二、郑某三分别与农商行市府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贵州亿宏公司在某一定期间内在农商行南明支行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际形成债权的最高余额2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即债权本金2000万及利息、逾期罚息等以及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合同未约定担保权的实现顺序。当日,农商行市府路支行还与贵州博融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贵州博融公司自愿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农商行南明支行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际形成债权的最高余额2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即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抵押物系贵州博融公司所有的某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未约定担保权的实现顺序。农商行南明支行向贵州亿宏公司开具4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在农商行南明支行扣除保证金后,农商行南明支行共计垫款近2000万元,贵州亿宏公司未按时偿还。一审法院判决:一是由贵州亿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商行南明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二是农商行南明支行在判决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对贵州博融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贵州博融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贵州亿宏公司追偿。三是在判决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郑某一、郑某二、郑某三在上述抵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一、郑某二、郑某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贵州亿宏公司追偿。但是,一审判决后,农商行南明支行进行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先物保后人保的顺序错误。徐燕:其实,一审法院到底有没有判决错误,焦点问题就是:在案涉金融借款债权既存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存在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能否同时向第三人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向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抵押人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无先后顺序的问题。无论是之前的物权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实现债权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果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债。所以,也就是说,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当然也可以同时主张实现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在债权人同时主张实现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并未约定实现担保权利的先后顺序的,抵押人与保证人为同等顺序。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的裁判意见,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了纠正。主持人:既然担保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并没有法定的履行顺序之分,那担保人之间在相互追偿方面有顺序吗,应当是如何追偿的呢?阿曼:关于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我们认为可以按照如下的顺序和逻辑来判断。首先,判断担保人之间是否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若是,则无论是按份共同担保还是连带共同担保,均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在内部之间追偿,该情形下法律并不要求必须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若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没有约定彼此应当分担的份额,则无论是按份共同担保还是连带共同担保,均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然后再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最后,若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则需要先判断是按份共同担保还是连带共同担保。若是按份共同担保,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是连带共同担保,则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若未能全部清偿,再向其他连带担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当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则不存在所谓的向担保人进行追偿的说法的。主持人:前面内容提到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顺位仅次于债权人,此种情形下,担保人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物权吗?阿曼:不可以。无论是受让债权的担保人还是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该担保人在符合内部追偿要求时,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的份额,具体规则参照上一个问题的解答。徐燕:这个是完全可以的,这就是常说的反担保,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为自己增加一道保障。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主持人:即使我们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也就是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情况,反担保人还是要承担责任吗?徐燕:根据司法解释第19条,不能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仍然可以取得追偿权,可以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反担保合同无效,参照担保司法解释第17条处理,即需看反担保人对合同的无效是否有过错,若存在过错,就需要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