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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较真”、 最“正直”、 最“失意” 、最“悲催”……!百份裁判书揭秘职业打假人六宗“最”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53    时间:2022/07/28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14338篇涉及“职业打假人”文书中,根据裁判日期选取了2019年至2021年间100份裁判文书,梳理了各地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还有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在100份裁判文书中,有的“职业打假人”先后购买核桃仁和瓜子各1000袋;有的“职业打假人”前后购买两个品牌共计106辆电动车;有的“职业打假人”获赔152万元……

100份裁判文书中,记者注意到,“职业打假人”打假对象集中在茶叶、酒类、休闲食品、保健品等产品。有的“职业打假人”深耕细分领域,专在药店打假;还有的“职业打假人”常住酒店,专门针对酒店中的进口酒类打假;随着淘宝等网购平台的普及,还有“职业打假人”专注线上打假。

为此,记者整理出了“职业打假人”六宗“最”,供读者参考。

1.职业打假人最爱打什么假?

答案:酒类。

酒类:22件;茶叶:15件;零食类:13件;保健品:7件;海产品:5件;其他:36件。

2.职业打假人最高赔付多少?

买“拉菲”红酒获赔152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张某磊分别于201661日、62日在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了4CHATEAU DUHART-MILON红葡萄酒,每瓶单价2880元,共48瓶合计138240元。该公司出具购物小票上显示酒的名称为“多哈米隆红酒08年(拉菲)”。涉案红酒为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

 

张某磊以涉案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没有标示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也没有标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货款13824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1382400元,共计1520640元。

该公司认为张某磊是职业打假人,所购红酒并非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未对张某磊造成任何误导,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仅是销售瑕疵。一审认定该公司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红酒,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二审认为,涉案进口红酒未粘贴中文标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消费者对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了解,不属于标签瑕疵。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包括食品来源合法以及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作为经营者,该公司应当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和质量合格,而其未能证明涉案红葡萄酒的来源合法。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3.最“较真”的职业打假人

购买扁桃仁和瓜子各1000

记者在梳理时发现,“职业打假人”大都涉及多起诉讼,有的“职业打假人”涉及甚至涉及近百起案件。有的诉讼中夫妻两人都是“职业打假人”,还有的案件中,丈母娘和女婿两人都被商家认为是“职业打假人”。有的“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多次购买商品。

例如,在邢某与江苏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王某辩称,根据现己查明的事实,邢某的真实身份是一名“职业打假人”。邢某在短时间内大量、集中、反复购买十六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及实际购买了九十辆另一品牌的电动自行车,针对其中五十五辆电动自行车提起了诉讼,其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已远远超过正常人的生活消费习惯和需求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法院再审判决,驳回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在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事实:20161222日,杨某在该超市购买了1000袋“快乐吃货”扁桃仁(单价199元)和1000袋“厚生记”山核桃味瓜子(单价69元),共支付购物款26800元。

4.最“正直”的职业打假人

赔偿金捐赠给福利机构

在赵某云诉青岛某水产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提出:“如果法院支持了我的上诉请求,赵某云承诺将本案所有惩罚性赔偿金在本案主审法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见证下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或贫困学校。”最终,法院支持了赵某云的诉讼请求。

 

5.最“失意”的职业打假人

10万元海参过期被销毁

在“职业打假人”刘某诉大连某海珍品有限公司及李某的案件中,刘某购买了107500元的海参,后以涉案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海珍品公司及李某向刘某退还货款107500元,驳回了刘某十倍赔偿的请求;刘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海珍品公司及李某向刘某赔偿1075000元;最终,法院再审后撤销了二审法院的的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由于涉案海参购买于2015年,早已超过保质期,不应再进入消费者市场流通,故剩余海参无需退回,由刘某自行销毁。

6.最“悲催”的被打假公司

206起官司都输了

100篇裁判文书中,记者注意到,多个判决涉及重庆某商业公司。记者随后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该商业公司涉及与“职业打假人”有关的诉讼多达206起,而诉讼内容大同小异,“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该公司的过期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退回货款并赔偿1000元。该公司表示,“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其以营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重庆市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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