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股东为解散公司而主张知情权,是否属于不正当目的?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01    时间:2022/07/24

股东知情权纠纷属于多发的公司诉讼类型,其主要争议点包括股东身份条件认定、前置程序行使、原始凭证查阅、不正当目的认定、查阅行权方式等问题。当股东为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而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如何判断该目的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账申请?

📁案例来源:《北京一中院2010-2019年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案例七:知情权系股东固有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图片
·案·情·简·介·


01.白某系甲公司股东,2014年,白某曾以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由起诉甲公司和其他股东,后白某撤回起诉。

02.2015年7月,白某向甲公司邮寄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该份邮件被签收,但甲公司对白某的请求未予回应。

03.同年,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4年2月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白某和白某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甲公司辩称白某起诉目的是解散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


·裁·判·观·点·


白某系甲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在无其他证据否定其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对其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关于不正当目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和解散公司系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白某行使法定权利不能视为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


图片

视·角

 


01.行使知情权必须以具有“正当目的”为前提,“正当目的”的认定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股东查阅的范围应当与其目的具有关联性,并且应当与股东的投资利益相关联,即与实现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或者公司本身的整体利益相关联,另外,该目的还应当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不能给公司带来损害。

2.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如股东同时经营与本公司在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和范围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的公司;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而解散公司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为解散公司而行使知情权并不属于不正当目的。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