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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起诉“妈咪”退还业务提成,法院判决:全部没收!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22    时间:2022/07/14
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某娱乐总汇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娱乐总汇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崔某的非法获利予以收缴。        

案情简介


                      

崔某是一名90后男生,在嘉兴某夜总会担任业务经理,通过招揽“小妹”组建团队为夜总会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帮助夜总会增加包厢和酒水等消费额,业内称为“妈咪”。


2018年2月,崔某与夜总会签订《业务承揽协议书》,崔某承诺未来三年来为夜总会增加销售收入200万元,崔某可以得到销售金额31%作为报酬。同时,崔某可以先预支8%,到年底结算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夜总会预支了8万元提成给崔某。


2018年9月,因为政府部门加强管理,该夜总会被停业整顿。2018年11月26日,崔某与夜总会对账,确认在预支的8万元提成中,尚有46297元未完成对应的销售额。


2019年7月,夜总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退还上述提成。

法院判决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国务院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专门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亦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有偿陪侍行为提供条件。


双方当事人签订《业务承揽协议书》,企图通过合作组织异性陪侍而达到营利的目的,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和服务行业人员人格尊严,因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同时,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是最基本的法理,因此双方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


据此,法院对夜总会要求崔某退还提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崔某的非法获利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收缴违法所得的决定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法院作出收缴决定并不常见。但本案中如果对诉争款项不予收缴,不论是驳回诉请或驳回起诉,崔某都会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利,有悖法理。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诉争款项予以收缴。此外,法院还将另行建议有权行政机关没收夜总会的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综上,法院不仅对“有偿陪侍”违法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还给予相应的制裁和惩戒,对于净化娱乐行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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