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夏天真的很有意思,前有“雪糕刺客”,现在又出现了“版权刺客”。
昨天,“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乔自爆或面临牢狱之灾”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谭乔本人表述,《谭谈交通》正在面临全网下架,不光其账号被逐渐清空,上万创作者二创、编辑的爆款视频也被投诉下架。
那说《谭谈交通》侵权的“成都游术文化有限公司”是什么来头呢?
据天眼查APP显示,这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但该公司过往司法案件共97个,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人包括咪咕、爱奇艺、B站、快手、字节跳动、乐视、搜狐、百度、腾讯等公司。

(图片来源于网络)
看到这里,大家也就明白所谓的游术公司就是所谓的“版权刺客”,拿到一些热门视频或热门文章的版权后,进行全网起诉、天价索赔。
那《谭乔交通》的版权到底应该属于谁?这次事件到底是“版权刺客”作怪还是合法维权呢?
本期要点:
1.《谭乔交通》的版权属于谁?
2.新媒体如何避免侵权?
3.老万总结
根据谭乔本人的表述,在节目创作之始,他并未与节目组签订任何协议和约定;而且因为《谭谈交通》的创作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普法宣传,所以无论是作为唯一创作者的谭乔,还是视频记录方,从来没有主张过所谓的版权存在。
7.11日晚,成都电视台就《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发布了声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就成都电视台的声明来看,游术公司的确获取了相关授权,根据相关人事出示的授权书中可以看到成都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老万就三方发言对《谭谈交通》的走向发表一个初步的看法。
1、《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属于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谭谈交通》是成都电视台和成都市交管局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打造的一档交通安全普法节目,但是成都市交管局相关人员表示,所涉视频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交管局。
若相关人员所述无误,成都电视台和成都交管局对著作权进行了约定,那所拍摄视频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成都电视台。
如果双方之间就拍摄视频未进行具体约定,那本案所涉视频的归属权就存在一定争议,需要界定成都电视台和交管局之间属于委托拍摄还是共同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结合上述事实,那本案涉及下架的视频著作权归属谭乔本人的可能性相对就比较小了。
2、著作权人和作者一样吗?
不一样,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
不过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原创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
但根据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
此时,受托人就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所以,如果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现如今,大家对于版权已经越来越重视了。前不久,PDD因为随口唱歌侵犯版权而上热搜;近日,也有《我不是药神》采用无授权的摄影作品被判罚,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比比皆是。
那么,在人均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发布作品应该如何避免侵权呢?
1、使用原创素材
避免侵权最直接的颁发就是使用自己的原创素材,例如自己拍摄的视频、照片、配音、电脑或手机屏幕录屏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对影视作品进行录屏仍然会有版权问题。
2、无版权素材
网络上很多素材因为创作者放弃版权、版权过期等原因,处于无版权状态,因此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当然,一些素材因为授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情况:免费可商用、免费不可商用、不可二次分发等。
3、平台自带素材
一些新媒体创作平台为了鼓励创作,会授权平台的视频素材、图片素材。
例如,我们在B站上进行创作,使用B站自有版权的影视素材一般不会侵权。
4、商用授权素材
如果我们需要用到的素材是有作者、有版权的,就必须联系素材原作者,向对方获取商用授权。如果是付费素材,一般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5、合理引用素材
如果一些素材不确定版权,那我们要注意合理引用的原则。在“引用”的范畴内,是不会导致侵权的。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毕业论文与参考文献,在查重度低于一定范围时就不会构成抄袭、雷同、侵权等问题。
最后,老万提醒各位自媒体创作者以后发布作品的时候要进一步增强版权意识,应该在创作之初就明确版权归属或是共同享有。
如果你有版权纠纷或是其他普通的普通的民事纠纷、商业纠纷、欠款纠纷,涉及金额不大的小标的案件,请律师费钱,自己起诉又不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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