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参见《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年度报告》第122页。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iii《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iv 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该条例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该条例执行。
v 参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 11号)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汇总表》。
vi 参见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http://fanfu.people.com.cn/n/2015/1126/c64371-27858131.html,“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vii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87号)第9条,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viii 《清华大学党员干部兼职管理规定》下的“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ix 张某与天津南开大学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上诉案,(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26号
x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第二条第七款。
xi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第二条第七款。
xii 参见《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教职工从事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的离岗创新创业活动,参照校外兼职活动进行管理。
xiii 参见《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申请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2)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根据该等办法第三条,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现从事军工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xiv 参见《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xv 参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xvi 参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2-06/19/content_5696702.htm,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公开渠道尚未检索到该等规定的原文。
xvii《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