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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30    时间:2022/06/22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编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植根于中国大地,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经验的总结,彰显了中国特色,也回应了我国经济生活、交易实践的需要。


从合同编的规范来源来看,其不仅借鉴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也积极吸收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是整体继受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原《合同法》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并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法在保护当事人合同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法的大多数规则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情况的,在交易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也运行良好,因此其主要内容都被《民法典》所吸收。此外,合同编还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相关规则,如预约合同、未生效合同、司法终止合同、代位权的直接受偿等规则,这些规则都来源于司法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民法典》合同编规则的来源可见,合同编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


合同编在体系结构上作出了重大创新。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一种重要创新。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编新增了70个法条,其中将近三分之一涉及有关债的分类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补充了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金钱之债等规则,为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创造了条件;二是合同编中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例如,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有些条文使用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表述,而对于合同的概括转让,《民法典》则采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表述(第556条),这就区分了可以适用于合同外的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则和仅适用于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则。三是借鉴法国法和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准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使得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体系上的创新既避免了设置债法总则所可能导致的叠床架屋,同时也便利了司法适用,避免了法官找法的困难;另外,此种立法设计也可以在规定债法总则共通性规则的基础上,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解释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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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兼顾了合同严守、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原则。我国合同编将合同严守作为最为基础的价值,《民法典》第465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编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制度,督促当事人遵守合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基本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合同编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都强调了促进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这一宗旨,有力调动了市场主体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合同编在保障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基础上,也注重维护合同正义,如规定了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解除和免责、合同司法终止以及违约金调整等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填补了原《合同法》的漏洞,而且为解决因疫情等原因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古典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契约即公正”,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导向合同正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这种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集体合作规模大等原因,市场不能够完全自发、有效地配置资源,有时无法通过自发的合同交易实现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彰显了这一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的要求。例如,合同编考虑到了相关主体缔约能力的不足,确认了强制缔约规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等一系列规则,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为了体现实质正义和实质平等,但也并未放弃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合同编既要维护实质公平,也要实现形式公平,对弱势群体之外的主体,仍要以形式平等为原则。


合同编突出了对民生的保护。合同编在保留原《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4种典型合同,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对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在该章中,合同编明确规定了业主单方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的相互交接等问题。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目标,合同编在租赁合同一章中进一步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民法典》第725条)、优先购买权规则(《民法典》第726条)、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4条)、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规则(《民法典》第732条)等,这都有助于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有利于实现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


合同编注重改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同编为改善营商环境,推进了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在保证制度的相关条款中,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降低了保证人的风险,减少了因连环保证而形成的风险蔓延。合同编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性质的规则,并协调了合同性担保权利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编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类担保的受偿顺位问题。


合同编彰显了绿色原则。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严峻挑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合同编直面这一问题,充分贯彻了绿色原则。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再如,《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此外,合同编还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法典》第619条),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民法典》第625条)。


合同编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商务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总规模都已居于全球首位。为此,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如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编在合同订立部分还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约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对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还就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都回应了互联网时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法创造财富,侵权法保护财富”(Contract is productive,tort law is protective)。《民法典》合同编不仅创造财富,而且守护动态的财产,保障交易的有序进行。它回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并积极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合同编的中国特色使得合同编更加符合国情,更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更有利于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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