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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件嫌犯归案不是终点,被害人应如何有效维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49    时间:2022/06/12

唐山打人事件犹如在网络引爆了原子弹,在全社会要求严惩凶手的“盛怒”之下,我们不担心此案得不到从严、从重处理。但是那些日常生活中更加多发的、不那么“严重”的暴力侵害或骚扰,在没有互联网威力加持下的情况下,是否也同样能够很顺利地实现正义?假如我们作为一名被害人,又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所谓“被害人”,即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对于存在被害人死亡或不宜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形的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文中将上述人员统称为“被害人”。


“被害”主要指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在唐山打人案件中,被殴打的几名女子是最主要的被害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在打人过程中,如果烧烤店或者其他顾客的财物受到损坏,其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并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


二、被暴力行为等非法行为侵害后立即做哪几件事情


正如唐山事件,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个先来。意外可能提前出现,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侵害,我们事后应当怎么做才能有效维权呢?


1.立即拨打110报警。我国大部分城市地区警察出警速度都特别快,当事人越早时间报警,警察就越能尽早赶到现场制止侵害,控制行凶者并展开调查。在自己不能实施报警的情况,可以大声呼叫周边的人报警。往往在此类突发情形下,周边的人会愣住,不知如何是好,对于能够给与明确报警请求的呼救,就有可能促使他人早一分钟报警,一分钟,或许就是命悬一线的救命稻草。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本人或请求周边的人对施暴者及现场拍照、录像。如果可以通过手机拍下行凶者的面容、车牌号、被害人受伤情况,或者录下行凶过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同时也会减少嫌疑人狡辩的空间,特别是在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更能凸显这样做的价值。


3.及时就医以留存伤情鉴定的第一手资料。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应及时拨打120或者自行到正规医院就诊。切莫因为自己认为伤情较轻而耽误就诊,因为鉴定机构会根据病历资料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就诊时间和案发时间相隔较长,则病历和鉴定意见的就更容易受到质疑。


4.向公安机关申请做伤情鉴定。伤情严重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伤情构成轻微伤的,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行为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轻伤)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的刑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对于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5.必要时向围观群众索要联系方式,以备后续请他人作证。与对现场录像、拍照一样,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帮助民警进行调查。要相信,我们身边一定是正能量人居多,热心肠人居多,邪不压正。


6.留好医药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就医时的相关票据应当注意保存,以便用作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三、司法机关后续程序会怎么样,被害人后续应该再怎么做


刑事诉讼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目前,本案全部嫌疑人均已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工作的重点是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收集其他证据,侦查终结以后,公安机关会初步确定嫌疑人犯罪事实及涉嫌的罪名(如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满足起诉标准后,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上述刑事诉讼流程中,被害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检察院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可以向办案机关就案件定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笔者代理的某起案件,公安机关一开始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们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院充分表达了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后检察院认为本案可能定性为故意杀人,并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而移送到上级检察院办理。


2.对侦查行为申请司法监督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存在其他侦查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控告。


3.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等相关规定,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现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一般暂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赔偿项目(交通肇事罪案件除外)。


5.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害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可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袖手旁观”的地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为了社会风清气正及恰当维权,被害人不应该做的几件事情


生活中,人们遭遇暴行或者不公,容易情绪激动而采取非理性行动,笔者在这里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冷静下来,不要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1.不要事后私自打击报复对方。这样会让我们“有理”变“无理”,甚至给自身带来犯罪风险。


2.不要在公众场所进行拉横幅、停棺等活动。被害人及家属要求引起重视、惩办凶手的心情值得理解,但是这种行为容易衍生其他问题,在活动过程中极易引发和保安、民警等秩序维护者的对抗,届时可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被害人及亲人有可能涉嫌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类犯罪,不利于事情解决。


3.除了反映案情或提交证据等事宜,不要干扰证人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只是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让施暴者罪有应得,罚当其罪,是应该的,但是有再大的仇恨、怨言也不能妨害司法机关办案。


社会治理也适用木桶理论,唐山打人事件或者类似全网关注的事件往往能够快速实现正义,这是木桶的长板。然而,只有木桶的短板才能够代表木桶的储水量。也就是说,只有普通暴力侵害事件的处理过程的法制化水平和结果的公正程度才能代表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层次。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不仅可以期待全社会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发射“核弹”,也要懂得如何拿起和使用自己的法律武器。这个社会,好人更强大一点,坏人就更忌惮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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