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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255人竞拍,254个是托!男子被坑惨了!利用微信群进行拍卖活动是否合法?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41    时间:2022/05/28

诈骗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犯罪方式随着社会发展不断的更新,让人防不胜防。即使是科技相对进步、信息交流畅通的大数据时代,每年仍然有不少人上当受骗。


骗子行走江湖,花样百出。现今的诈骗手段,已从一、两个人合谋诈骗,发展到有剧本、有组织的实施诈骗。例如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安排了人员分演不同角色实施诈骗行为。最近,小明发现骗子玩起了新花样,竟然用上了“群狼战术”,分身多人,对被害者进行围猎。


杭州一位徐先生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拍卖玉石翡翠,群里一共255个人,可是基本上每次胜出的总是他,运气怎么就这样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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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是个玉石爱好者,今年2月份,有人拉他进入了一个名叫“古之美高端拍卖平台”的微信群。这个微信群里面每天都有翡翠玉镯、挂件拍卖,店家还给出了保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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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徐先生:他说如果东西不是真的,不用退货,直接退款。我觉得这个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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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花了7万多,拍到五件首饰。这些首饰都附带了鉴定证书,标明都是A货。但是在赏玩过程中,有同道中人建议徐先生再去权威机构检测一下。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检测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民警 梅应栋:别人说是A货,他去鉴定出来,要么是B货,要么是合成出来的石头。

徐先生联系对方要求退款,结果可想而知,对方把他踢出群并且拉黑。接到报警后,杭州拱墅警方驱车800公里,冲进了河南南阳的一家网络公司,将4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缴获了作案用的电脑。民警发现这个群里有255人,除了徐先生,剩下的竞拍者和围观者,全是骗子的小号。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民警 梅应栋:群成员都是嫌疑人用小号装的托,在下面喊价,把价格抬到自己满意的价格,然后成交。

目前初步查证,该团伙诈骗金额接近上百万。涉案的4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提醒大家,不要参加非正规的拍卖活动,特别是网络上鱼龙混杂,非常容易被不法分子“围猎”。


注意!微信上买卖这4样东西违法!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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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到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着刑法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每个地区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如今,网络社交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虚拟网络空间上,对方可以使用技术手段隐匿或者伪装自己,让我们无法准确的辨别对方的身份。身份无法辨别,就存着巨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在享受万物互联给我们带来便利的时候,还需时刻保持着谨慎,牢记眼见不一定为实,遇事情多问问身边的人。


如有人利用微信群进行拍卖活动是否合法?

#养老诈骗##数百人因拍卖鉴宝被骗1500万元##非法经营#
拍卖,是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价时,就拍板,表示成交。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违背我国的法律就违法行为,严重可能涉嫌犯罪。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拍卖法》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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