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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迁中,如果无法证实强拆主体,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31    时间:2022/05/27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人民政府、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原审第三人聊城市润源古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表现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问题,但实质上应综合考虑被拆迁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如何救济问题。根据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后,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再审申请人在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而被申请人系负责该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征收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在本案房屋的强制拆除与涉案拆迁行为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再审申请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亦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能够证实拆除实施主体的相应证据,如其不能提供,则属于未能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却无法得到补偿安置,其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影响,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聊城市人民政府已对张XX作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表明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对张XX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给予弥补。张XX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根据现有证据,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并未超出基于拆迁或征收应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考虑到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存在更为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审之必要。

综上,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2018)最高法行申6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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