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劳动用工热点问题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0 时间:2022/05/01

因新冠疫情导致目前形势严峻,每个企业应当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更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有鉴于此,我们将陆续推送建设工程企业招投标风险防范、劳动用工热点问题及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三个部分的文章,为建工企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顺利渡过此次危机。
一、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答:不构成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号) 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为此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两个通知,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答: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 [2020]38 号) 第 9 条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四、进入工地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当地政策要求的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答:可以。
经用人单位告知,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规定,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进人员必须持 有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严禁进入;要求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市县(区) ,所有参建人员须持有当地规定时间之日起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进入工地。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有责任执行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因此,工人拒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在疫情前与劳动者约定开工时间,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未能如约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 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20]17 号) 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 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六、建设工地的疫情受到控制后复工复产,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可以。
如果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势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经用人单位劝导后劳动者仍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20]17 号) 规定:“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 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 ... ”。
七、若建设工程期间因建设工程所在地疫情爆发,建设工地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发放的义务?如需发放,发放标 准是什么?
答:需发放。
建设工地非因劳动者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按劳动合同标准发放的义务。但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建设工地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建设工程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九、因赶工期需要,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否拒绝用人单位的赶工要求?
答: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才能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需要按规定 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 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十、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缺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原企业要 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十一、疫情期间,建设工程企业未建立企业人员健康风险防范制度的,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工地工人众多且来自全国各地,考虑到新冠肺炎的易传染性,建工企业人员健康的管理形式十分 严峻,应引起建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建议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职工健康状况进行摸底登记,要求职工提前上报有关信息;
(2)若发现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高危人群, 建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调休、休年假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安排职工在家休养或及时就医问诊;
(3)建筑工程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 公告,积极按照相关内容进行落实。
十二、因为疫情被政府叫停导致停工的建设工程企业,如果违规复工,需要承担有何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1)企业违规复工,可能因造成疫情传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 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行为,导致员工、其他人交叉感染,使疫情恶化,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2)企业违规复工,可能会承担停产停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拒不执行人民 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于上述通知,相关企业必须遵守。
(3)企业违规复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未做防控及安全生产措施,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病毒加快传播、员工及他人感染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还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规定擅自复工,企业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冠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其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擅自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因此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