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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丨建设工程企业招投标风险防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28    时间:2022/04/29

前言

因新冠疫情导致目前形势严峻,每个企业应当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更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有鉴于此,我们将陆续推送建设工程企业招投标风险防范、劳动用工热点问题及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三个部分的文章,为建工企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顺利渡过此次危机。


第一部分 招投标相关热点问题



一、招标人可否因疫情终止招投标活动?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因此,招标人应结合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招投标活动所构成的影响和阻碍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使得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投标活动。反之,如疫情并未使招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影响招投标活动开展的,招标人不能随意终止招投标活动。




二、因疫情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人需履行什么义务?


 答:因疫情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2、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疫情期间,招标人可否澄清或修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日或者 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潜在投标人因疫情导致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招标人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由此可知,投标文件的送达采取收信主义, 即投标文件的送达以投标文件到达招标人为准,投标人需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在途风险以及延误送达的不利后果。如潜在投标人因疫情原因导致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招标人,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应当拒收该投标文件。




五、疫情期间,投标人可否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六、潜在投标人在疫情期间出现合并、分立、破产等,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书面告知的重大变化后,应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进行评估。经核查,潜在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或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无效。




七、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确定中标人期间,疫情发生,中标候选人发生重大变化,招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规 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确定中标人期间,中标候选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应尽快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或重新确定中标人。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因疫情中标人未签订合同放弃中标项目的,如何处理?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据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疫情原因未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如证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人可部分或免除全部责任。否则,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中标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九、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及所影响的义务履行的范围,确定疫情影响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影响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可否免除。确因疫情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构成不可抗力,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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