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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的法律风险点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1    时间:2022/04/26
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2年,该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三、执行不能的风险。

执行不能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或财产线索的案件。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四、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法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执行法院可以采取轮候查封的措施,但没有处分权,可能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



五、财产保全的风险。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六、对特殊账户或资金不能执行。

法律规定对一些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得执行,例如: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职工建房集资款、自列住房基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等。



七、存在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财产的执行。

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第三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担保物权、优先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可能存在剩余款项不足清偿执行案款的风险。



八、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用等,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时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九、终结执行。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案件将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继受人承担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十、案外人财产被执行的救济途径。

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执行或其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受到损害,可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该执行程序被中止、解除或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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