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承揽合同》,加工企业的“血汗钱”能否如数追索?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70 时间:2022/04/25
一说到“承揽合同”,大家可能会觉得很陌生,但在日常生活中,“承揽”其实非常普遍。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都属于承揽的工作范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笔者曾承办过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行业以“服装加工”“箱包制造”“玩具生产”等手工轻纺业居多。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前庭做办公室接单,后院做工厂加工”,因此企业经营者的大部分精力通常会放在如何赶工满足“交货期”要求,而忽视合同审查问题。一旦产生纠纷,定作人追回“血汗钱”的难度可不小。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承揽人为一家服装加工厂,经一位长期合作的“老朋友”介绍,承接了一笔长裙与短裙的订单。基于对“老朋友”的信任,加上订单量不大,承揽人并没有与定作人签订书面的《服装加工合同》,而且很快完成了生产并如期交货。但定作人在支付完短裙货款后却迟迟不肯支付长裙的货款。承揽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只得通过法律途径以期解决。但也正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该案件自立案时就受到“重重阻力”。
立案庭认为本案“缺少证明基础承揽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度将起诉材料退回。在笔者详细梳理当事人之间关于业务交接的微信聊天记录、面辅料清单、工艺制作单等证据材料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诉讼程序才得以顺利启动。
但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后,对方依旧抓住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的瑕疵,提出订单是发给那位“老朋友”的,而非发给我方当事人进行生产加工。并且长裙的货款也与那位“老朋友”结清了,我方当事人索要加工款项,找错了合同相对方。更为不利的是,纠纷产生后,那位“老朋友”也站到了定作人的一方,作为对方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与定作人一方同执一词以对抗我方承揽人。
庭审过程中,我方当庭向证人发问关于订单操作的具体细节、服装加工的专业工艺等问题。为定作人一方作证的“老朋友”没有预料到我们会做出如此细致的发问,明显准备不足。针对我方提出的案涉订单的报价过程、完成周期及缝制工艺等问题,证人都含糊其词,无法做出准确答复。这无疑成功削弱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争取到了法官的内心确信——该“老朋友”只是介绍承揽业务、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实际完成生产的承揽人确实是我方当事人。
最终,本案历经一审及二审程序,判决支持了我方包括延迟支付货款利息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是确定双方主体身份及明确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承揽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及重要条款的磋商,这样才能在纠纷产生后更好的主张相应权利。如果未能及时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尽力搜寻并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追索承揽加工企业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