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介绍嫖娼不等于介绍卖淫,原来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74    时间:2022/04/06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先后两次介绍其朋友到五华县**休闲中心接受“口交”的服务项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介绍2人嫖娼的行为,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存在为了组织卖淫行为人的利益或卖淫人员的非法需求而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