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红食品因为其外包装、标签所标示的名称过于“辣眼睛”,一时间被监管部门统称为无底线营销。媒体曝光之后,针对无底线营销食品的执法处置,在《食品安全法》或《广告法》之间如何选择争执不下,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1.食品标签是否属于广告载体?
我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载体(媒介),《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标签符合此定义,所以对食品标签中的违法内容可以适用《广告法》。
2.《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无底线营销吗?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二款正面列举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与无底线营销无关。但在第三款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兜底规范手段,效果上等同于《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禁止性规定。
3. 食安标准中与无底线营销相关的条款是哪些?
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检视:
第3.3规定: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第4.1.2.1 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第4.1.2.1.1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第4.1.2.2 规定: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商标名称” 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2.1 规定的名称。
违反项主要是对涉及迷信、色情的禁止项;还有真实属性名称的必须项。
4. 食品真实属性名称不醒目的认定
如果未标注真实属性名,违法性就不需过多讨论了。
下列食品标签中,真实属性名称虽然是有的,但是与低俗名的字体相比不符合醒目要求,首先给消费者带来视觉冲击的是低俗名,属于违法。

5.标签若含有色情内容以《食品安全法》处置,符合立法原意吗?
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兜底规定,标签如果含色情(包括迷信)内容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中标签不符合规定来处置,是否有悖于《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原意?这一问题见仁见智,单纯从适用程序上来看是没错的。
6. 标签含有色情/低俗内容,不同法律惩处带来的不同结果
既然食品标签是亦属于广告载体,那么含有低俗内容则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七条处置。
前者按《食品安全法》,后者按《广告法》,比较而言,在小货值金额的情况下,广告法的罚则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