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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航班机长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891万元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52    时间:2022/03/22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飞行事故罪刑事案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齐某某重大飞行事故罪一案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17号
二审: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2号


基本案情


某南航空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2009年12月20日获得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合格证,主要经营支线客、货运输。被告人齐某某于2009年1月24日与某南航空签订飞行员借用协议,从某圳航空到某南航空工作,并于同年4月8日被聘为E190机型飞机机长。

2010年8月24日晚,齐某某担任机长执行某南航空E190机型B3130号飞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由朱某甲担任副驾驶,二人均为首次执行伊春林都机场飞行任务。当日航班上共有96人,其中机组5人,乘客91人。20时51分飞机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21时10分飞行机组首次与伊春林都机场塔台建立联系,塔台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着陆最低能见度为2800米。按照某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规定,首次执行某机场飞行任务应将着陆最低能见度增加到3600米,但飞行机组没有执行此规定,继续实施进近。21时33分50秒飞行机组完成程序转弯,飞机高度1138米,报告跑道能见,机场管制员发布着陆许可,并提醒飞行机组最低下降高度440米。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规定,当飞机到达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目视参考,方可继续进近到低于最低下降高并着陆。21时37分31秒飞机穿越最低下降高度440米,但此时飞机仍然在辐射雾中,飞行机组未能看见机场跑道。21时38分05秒至08秒飞机无线电高度自动语音连续提示飞机距离地面高度。此时飞行机组始终未能看见机场跑道,未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未采取复飞措施。21时38分08秒飞机在位于伊春市林都机场30号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长线上690米处坠毁。事故发生后,机长齐某某擅自撤离飞机。机上幸存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事故共造成41名乘客和3名机组人员死亡,14人重伤,29人轻伤,8人轻微伤,1人未作伤情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法院裁判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机长及飞行机组违规操纵飞机所致,齐某某作为机长应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及齐某某认罪悔罪的表现,可对齐某某从轻处罚。故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齐某某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着陆,致使飞机坠毁,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根据一审庭前会议和庭审记录,一审法院对于辩护人所提通知证人出庭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已作出安排,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时播放了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包括机组与伊春塔台通话录音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中经法庭询问,辩护人当庭表示不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亦未再提出调取新证据的申请。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未说明理由,拒绝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允许其对通话录音充分辨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故发生后,机长齐某某擅自撤离飞机”的事实,有齐某某的供述、部分受害人陈述及某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关于航空器遇险时机长职责的规定予以证实。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杜撰事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事故调查报告是由国务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作出的,其结论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事故调查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两名具有航空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一审庭审中,只是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航空专业知识做出说明和解释。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庭审中歪曲事实的上述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此次事故造成飞机坠毁,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的严重后果,齐某某作为机长应负直接责任。一审判决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已对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2015)伊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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