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绿色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投资人的热情和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行业前景和预期投资回报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科技创新,绿色技术创新一般要求长期固定的资金投入和人员支持。因此,绿色科技创新需要传统专利制度作出一定的适应性调整,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绿色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程序决定了绿色技术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速度,直接影响着绿色技术的创新热情与成果转化效率[5]。常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不便于绿色技术的及时取得和后续技术落地,旨在推动绿色技术更快进入市场并促进研发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
的现状
我国现行有效的专利快速审查规范性文件为2017年8月1日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2012年开始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新《办法》将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遗憾的是,原《办法》强调的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直指绿色科技的内容并未在新《办法》中得到延续,对于绿色专利审查的针对性明显降低。在审查程序上,新《办法》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同样明确优先审查请求须要经过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推荐。两版《办法》架构下的我国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也是当下以及过去十年时间里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主要依据和法律基础。
对于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状研究和问题分析,学界早有讨论,且在诸多内容上基本达成共识。比如,两版《办法》法律位阶均较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宽泛不够明确、界定不够合理,优先审查请求的前置程序背离快速审查的初衷等[6⁃8]。从具体制度实施效果来看,虽然笔者并未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专门报告,但从一些其他数据也可以一窥端倪。根据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以下简称《报告》),2014年至2017年我国绿色专利申请量达24.9万件,其中2017年单年申请量为8.1万件,占同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6.4%。可以看出,这一时间段我国绿色专利申请量呈现较为活跃的态势,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相应也在不断提高。那么这些绿色专利申请又有多少是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完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曾指出,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受理量达到1.8855万件[9]。对比同期数据,2017年绿色专利申请量为8.1万件,但通过发明专利优先申请渠道递交申请的仅为1.8855万件,而且还包含其他非绿色专利。当然,绿色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量较低有多种原因,比如申请人的积极性等主观原因,但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学界关于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存在明显问题的讨论。
(二)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完善
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进度。完善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可以有效激励绿色技术创新和保障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现行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做出升级和优化:
1.强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首次规定了“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完整沿用该条款,并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篇中构建具体制度和规则。绿色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和义务性规范[10],可以推动法治与生态发展的和谐共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理念深入人心,引导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技术创新方向。《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制度母体和法律归属,对知识产权做出了宣示性、原则性规定[11]。绿色原则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保护和促进科技、文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最终价值目标亦体现出保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其中涵盖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12]。因此,绿色原则应完整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与具有公共属性的碳中和目标相互衔接。技术创新视角下,专利审查制度需要同时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回应绿色原则的引导,并需要作出完善和细化。对现行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新《办法》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应当在《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特定的专利申请提供特殊的审查服务,从而避免人们继续对我国绿色技术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3]。遗憾的是,第四次《专利法》修订未能抓住机会明确绿色技术快速审查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能觅得相关解读。《民法典》时代,考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性,针对绿色技术审查快速通道的立法应尽早提上日程。
2.优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总体来看,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属于适度型审查,并未对申请施加过于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这对于鼓励申请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4]。然而,除了上位法的缺失,制度内容本身同样需要加以完善,否则难以接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满足促进绿色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时代需求。本文认为,可以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优化当前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首先,修改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以突出绿色技术的重要性。如上文所述,2017年修订后的新《办法》对绿色专利审查的针对性降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考虑在新《办法》第三条重新增设“绿色技术专利申请”,抑或单独制定“绿色技术专利快速审查办法”,突出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于绿色技术的定义和范围,可以适用概括性表述和示范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保留未来衔接上位法及涵盖新技术的可能。
其次,制定优先审查的绿色推荐标准,以规范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推荐绿色专利的程序。现有专利快速审查体系下设定的地方行政机关前置审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考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担审查压力;另一方面是给予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因地制宜促进重点技术发展的适度空间。纵观各省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政策,推荐原则大多集中在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推测,绿色技术及相关主题在上述推荐内容中应该占据了一定比例,但各地显然尚未形成统一的推荐标准和优先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应考虑制定统一的绿色技术推荐标准,规定绿色技术定义、必要性等内容,同时发布涵盖判断和审查方法、专业人员培训等内容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和促成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推荐绿色技术的程序,达到具有针对性的绿色技术推荐效果。
最后,完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和绿色专利数据库。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10年9月推出的“IPCGreenIn⁃ventory”,即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工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绿色技术和绿色专利的概念,构建了我国绿色技术分类体系及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进行参照所形成的我国绿色专利分类体系,同时构建了我国和全球绿色专利数据库[15]。根据《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我国目前已形成涵盖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六大产业的116项绿色技术的推广目录,也即我国绿色技术集中的主要领域。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必要在现有绿色专利分类体系下进一步完善分类,同时将我国的绿色专利数据库接轨国际,保障我国通过绿色技术创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