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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楚简案例举隅》评介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34    时间:2022/03/17

摘要

      张伯元教授著《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于2014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正文选取了包山楚简的十八件案例进行解析,每案拟有标题。每个案卷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案件的背景材料;第二部分从楚国司法的角度做独立解说;第三部分集释部分疑难字词。正文之外的附录则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包山司法文书的标题与格式”、“包山文书简签署人校考”、“包山楚简简背所书问题”和“索引”。本文对该书加以评介。


关键词

《包山楚简案例举隅》  评介






张伯元先生的大作《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一书平常放于案头,每每翻阅,多有所得,在此简单谈一谈自己阅读此书的一些感受。

张先生的大作于2014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正文选取了包山楚简的十八件案例进行解析,每案拟有标题。每个案卷内容分为三部分,张先生在前言中已有说明:第一部分交代案件的背景材料;第二部分从楚国司法的角度做独立解说;第三部分集释部分疑难字词。正文之外的附录则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包山司法文书的标题与格式”、“包山文书简签署人校考”、“包山楚简简背所书问题”和“索引”。




一、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对简文进行深度研究



从事古文字研究的学者们对包山司法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字考释和文义疏通方面,而对简文的外延,如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的关注和研究较少。即使有意愿去做这方面的研究,在使用司法术语、分析和复原司法程序时,也并不能做到专业和精确,正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张伯元先生是古代法制文献、法制史研究的专家,他从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对包山司法简进行解读,其专业程度毋庸置疑。所以在《包山楚简案例举隅》列举十八件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先生从案情的梳理、案情的进展、案件的性质及案件的司法程序等法律视角对简文进行专业地分析和深入地研究。

这一点除了体现在对每个案件的具体分析上,还体现在对包山司法简的整体研究上,例如张先生认为法史学界通常用“讯鞫论报”四字概括古代司法程序,然而包山楚简的司法文书不能都按“讯鞫论报”程序归档。他总结了楚简中有关司法程序方面的术语有“讼、受期、盟誓、盟、证、盟证、诰、告,戠、、箸、执、捕、断、成、察、传、受”等,并将其归纳为告劾、审讯、鞫狱、论决、奏报五个阶段。像这样从法律角度对材料进行专业的分析,我们这些外行人只能望洋兴叹。




二、对文字的释读和文义的解释提出己见



《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一书在每个案件分析中都有“歧解备考”,对简文中的疑难字词进行解读。虽然张先生在前言中谦称“是在前人基础上的研究,时贤的许多观点为我们的前行铺平道路”,但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意见极具启发性,很值得重视。例如,案例七“蔡案‘断不灋(废)’案”的简文有“既訽,将须逾,执”一句,学者对“訽”的隶定有“訽”、“诟”、“词”等多种意见,释义也不同。张先生虽然没有对字形作新的解读,但他根据上下文意做出推断,他认为訽者,耻也,辱也,显然与简文“既訽,将须逾,执”的情节不合。读为拘者,视之通假,拘者,执也,简文中已有“执”字,理当避复。张先生认为“訽”读为“拘”与“执”重复的意见十分有道理,这是其他学者并未注意的,为文字的释读排除了一个选项。

此外,张先生还在梳理诸家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己见。例如“越异”一词,这两个字的释读没有难度,但其内涵所指,有人认为是地名,也有人认为是特殊的救灾机构。张先生则认为“越异”不仅是个单纯的救灾机构,它主要是个与祭社稷神有关的机构。“越异”是“雩祀”的异读,“越异”不只是个祭祀名称,而且逐渐成为组织雩祀活动的常设机构。“越异”所指为何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张先生的观点不同于已有的意见,他的解读可谓是另辟蹊径。




三、信奉考据实证之学,无一字无来处



本书之考据实证功底深厚,对普通读者而言,若不深入研读,仔细推敲,很难体会到其中的三味。包山简材料不能割裂考察,简与简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着的,只有综合考察才能有所收获。这部书有驰骋想象者,如论案例十二伐木之缘由;由体验失察者,如案例八窃马杀人不疑之可疑处;有汇通杂拌者,如案例五缀田之摭拾;有注目细微者,如案例十三“桎”“信”之比勘;有音读摄合者,如案例十六继承、债务之关涉,案例十七丧葬、征地之失联。文贵新变,标新立异而不凿空猎奇,不落俗套而唯陈言之务去。如张先生所言:“不泥旧注,不蹈前良”,这正是本书的特色。




四、附录的重要性不亚于正文



附录作为正文的附属,一般多是数据的整合和汇总,而《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一书的附录则是分专题讨论了包山司法简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要在对司法简做整体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探讨,所以无法在正文的单个案件中全面展开,虽然放在附录中,但其重要性不亚于正文。

例如附录“包山司法文书的标题与格式”,其中的标题部分讨论了“廷等”、“集箸和集箸”、“受期”和“疋狱”四个标题,尤其是对“受期”的研究,通过列表的形式比对相同所在地的受期日期,得出楚人在授受受期案件的日子时,会避开地支中的子日和卯日,这一观察十分细致。再如附录“包山文书简签署人校考”则对受期简和疋狱简的签署人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某某戠之”签署人的身份以及“某某戠之,某某为李”的格式进行了考察。张先生得出结论:受期简签署人基本上采用“某某戠之”的形式,其原因是没有必要校验核实。疋狱简签署人大都采用“某某戠之,某某为李”形式,其原因是必须有人验证。这些意见对研究楚国文书制度都很有意义。

除此之外,让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张先生提出“所有司法文书都是各地向左尹汇报的文书,从相对统一的简文文字,又互不相接续的内容看,已做过归类整理,可能是用作存盘的文书本。”在美国访学期间,曾和国外的学者们围绕包山楚简进行讨论,他们当中也有人认为包山司法简乃至包山卜筮祭祷简有可能都是副本,和张先生的意见不谋而合,目前我个人也比较倾向这个意见。

总而言之,在法律史资料的研究中,秦汉法律是主流,相关材料十分丰富。相比之下,战国时期楚国的法律资料数量极少,目前主要就是包山楚简中的司法文书,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简文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这需要学者们的每一篇新文章、每一本新专著,来促进研究的深化,《包山楚简案例举隅》正是研究道路上的一盏明灯,期待张先生有更多的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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