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收购公司与M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方(收购公司)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欲证明由于M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承诺(即,M公司没有及时地将其盖章的协议返还收购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收购公司其同意股权转让),进而故主张导致协议未成立。但,法院认定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加盖了印章的行为并非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协议成立、有效。
第三,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在目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国家鼓励市场交易,法院判决不会轻易地否定一份合同的效力,除非其确实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收购公司未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却需要承担50万元违约金背负违约金50万元,也是合同自治的后果。因此,在此提示,签订合同的流程也需要谨慎。
(二)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
当事人产生纠纷后,经常存在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律师主张调减违约金,且M公司未举证其因收购公司未进行股权转让受到重大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调减违约金。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仅辩称“自己不构成违约”“属于对方违约”“对方没有损失”等,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主张,不主张违约金调整。部分当事人即便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但由于举证意识薄弱、举证能力不足,既未充分说明理由,亦未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予以举证,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的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事实举证不能。因此,对于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事宜,律师提示如下:
1、慎重订约
违约金约定数额不是越高越好,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标的金额、违约可能性、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明确、合理地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2、全面保护
准确厘清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不同概念,并正确运用、协调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大化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违约金,二者不得同时并用;如适用定金条款,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适用损失赔偿。
3、合法行权
发生合同纠纷后积极到庭参诉,及时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主张,避免模糊表达。即便是违约方,从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也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表达意见,避免因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而错失申请法院调整高额违约金的机会。
4、积极举证
在合同签订、履行、纠纷产生的全过程中,提高证据留存意识,注重留存证明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等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
(三)股权转让流程规范的重要性
本案中,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目标公司的7位股东未曾谋面,不能了解股东真实情况和意图想法,仅以目标公司董事刘某为桥梁沟通,致使交易各方信息不互通。。股权转让,事关原股东转移公司决策权、公司资源的再整合,意义重大。我们建议每位投资者与转让股东面谈才能达到可靠效果。
此外,本案中M公司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期间对收购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进行催告,未进行提醒、告知。虽然并非法定义务,但作为合同当事人抱有善意的、积极的履约态度是能否顺利履约的关键因素。在此,我们建议:合同并非一签了事,作为当事人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要做到与相对人及时、善意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