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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商家失信不退款,消费者权益依法受保护!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65    时间:2022/03/15

古玩店老板张某拒不履行退款承诺,消费者项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黄石市大冶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退还项某购买古玩款4000余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黄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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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1年6月项某在一家古玩店内,经张某热情介绍购买了4件古玩。项某当时表示其不懂古玩,将物品带回家后如若其哥哥不建议购买,则退货。张某表示同意。回家后,项某与张某在电话中再次确认如若不中意可以退货的承诺。


一周后,项某携带购买的一对粉彩花瓶到被告店内要求退款退货,经多次协商,被告张某未予退款。无奈之下,项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达成10日后退款意见。此后,张某以花瓶被消毒液清洗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不成,因而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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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原告项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在原告向其购买案涉物品时,向原告承诺同意将物品带回家,如若原告哥哥不建议购买可以退货。故被告应当按照退货退款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余元等诉请,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十日内退还原告项某4000余元;驳回原告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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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诺言。”作为商者,失信得小利,守信,才能赢取更大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自是义不容辞,商者理当同向而行,消费者亦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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