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建筑工程经过转包和分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7    时间:2022/03/14

联创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长信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长信公司项目经理谷春文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谭善忠并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后因长信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谭善忠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长信公司与联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二审支持了谭善忠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长信公司不服,认为原审判决忽略《补充协议》关于支付工程款应提前提交税票的约定,长信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承担工程款的利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本案中,案涉《项目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长信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关于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4624号民事裁定书,湖南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善忠,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春文、李敦明、宋晓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