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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女孩被屈打成招含冤入狱,13年后,法官鞠躬道歉赔偿172万
作者:    访问次数:434    时间:2022/03/04

2002年,年仅17岁的花季少女,被判处无期徒刑,13年后,又宣判她无罪释放。

同一个人,同一案件,两次审判截然相反,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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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投毒,致幼儿死亡

云南巧家县幼儿园,在开工的第三天,一名幼儿突然不治身亡。

经现场勘察,警方在幼儿园厨房里的大米,教室柜子上的豆奶粉,室外的垃圾,幼儿的呕吐物等23处物品中,发现了“毒鼠强”的成分。

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蓄意投毒案,那投毒者会是谁呢?

又为何偏偏要对年幼的孩子下此毒手呢?

因为幼儿园是全封闭管理,平时外人是进不来的。

于是钱仁风作为唯一一名保育员,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

因为年纪小,平时又乖巧懂事,周围的人都不相信钱仁风是投毒者。

但事发当晚,警方还是将她带走询问,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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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让我跪在地上承认罪行,还要脱皮鞋下来打我”

据钱仁风回忆,审讯的那段时间,是她人生最痛苦的时候。

审讯室里四处高墙,没有窗户,没有阳光,根本分不清白天黑夜。

硬邦邦的水泥地,她被要求跪在地上接受“审讯”。

然而这样“审讯”,也不是正规意义上的审讯,而是带着诱导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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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的话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会遭到殴打”。

钱仁风说,每次她稍有反抗,双手就会被铁拷反锁在背后,然后毫无反抗地遭受毒打。

可即便如此,她还是坚称自己无罪,不是自己干的事情,不能就这样当了背锅侠。

加上她知道承认犯罪的后果是什么,所以坚称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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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审讯员们想要的,为了让钱仁风认罪,他们轮流“洗脑 ”,对其进行了多次“审讯”。

从当时的讯问笔记中可以看出,最长的一次审讯时间,竟长达11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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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审讯记录的大多是“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帮你”,“做思想工作”,“你交代吗”,这样的句子。

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加上心理恐吓,钱仁风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她并不知道该如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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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磕磕巴巴时,编不下去时,审讯员会拿出相似的案例,让她选择。

有时甚至会替她“精细修改”一番。

在对方的笔录中,钱仁风完全是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了这场犯罪。

签字画押后,她就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蒙冤入狱,家人深受打击”

就这样年纪,17岁的钱仁风成了一个心狠手辣的投毒者。

入狱以来,她每天都承受着,来自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

她不甘心就这样蒙受不白之冤,但又苦于没有文化,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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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消息对家里人来说,同样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父亲一夜白头,母亲更是一病不起,后来收到钱仁风的书信,他们这才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或许没有人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孩子,家里人都相信她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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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见到钱仁风,是判决执行的半年后。

“见到人家带着她过来,像个鬼一样,哪像人,不像个人”,看到女儿的模样,即使是一生要强的父亲也忍不住痛哭起来。

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一纸无期徒刑的判决,让老实巴交的他们根本毫无办法。

在监狱里5051天,每一天钱仁风都像是度日如年。

好在有一台电视,可以看新闻,通过学习,她开始为自己写申诉状。

白天写,晚上写,睡觉写,吃饭写,她记不清自己到底写了多少申诉状,只记得全都石沉大海 ,一直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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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她申诉无门的时候,噩耗也一个接着一个传来。

先是父亲严重摔伤,再是母亲因病去世,这些都一点点击垮着钱仁风的内心。

“把所有的病都生在我身上吧,因为我太想他们了”,那段日子,钱仁风说自己眼泪都流干了,心也麻木了。

就在她想认命的时候,一位名叫杨柱的律师给她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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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漏洞百出,凶手另有其人

杨律师是监狱请来为服刑人员普法的,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了钱仁风的遭遇。

“她的神情很慌张,也很急迫,不像是说谎”,于是当晚,杨律师就翻看了钱仁风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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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发现此案件漏洞百出,“看到夜里的四点钟,给我看出了一身冷汗”。

从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其家长的采访笔录中可以发现,他们对钱仁风的评价都很好。

包括受害人家属,也称平时他们的关系十分和睦。

除此之外,杨律师还有一个惊人的发现,跟幼儿园最有矛盾关系的其实是罗某。

因为他曾经追求过幼儿园园长。惨遭拒绝后,报复了园长三次,盗窃了她家三次。

报警之后,罗某被抓起来了,但放出来之后,就没有了他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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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这一线索,杨律师替钱仁风再次提起了上诉。

首先投毒的性质有歧义,毒鼠强中毒患者,在发作时表现为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

可中毒的幼儿并没有反映出以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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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杨律师将钱仁风签名的笔录,送去做了字迹鉴定。

结果证实,有三份询问笔录和两份辨认笔录,都不是钱仁风自己签的名,而是审讯员签的。

并且当时犯罪现场,并没有进行指纹鉴定,再加上作案动机,工具,毒药来源等无法坐实。

最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事情不清,证据不足”,宣布钱仁风无罪释放。

13年,终于沉冤得雪,走出监狱大门那一刻,钱仁风感到无比的轻松,很快后续赔偿问题,也得到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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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委员会举行了 “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当场鞠躬致歉。

钱仁风获赔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172万余元。

不仅如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政法部门,对钱仁风案成立了相关调查组,相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到此,历经13年的冤假错案终于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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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团聚,展望未来

现在的钱仁风已经回到了家人身边,回归到了正常生活,虽然还不太适应,但她还是决定努力生活,自立自强。

有公司在看过相关报道后,为钱仁风提供了一份宿舍管理员的工作,靠自己的劳动为家里减轻一些负担,是她感到最欣慰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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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钱仁风案件,是法律最有失公正的一次,但正义虽迟终到。

希望类似的冤假错案能够不再发生,也希望儿女都能长伴在父母身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6)云法赔22号

赔偿请求人钱仁风(曾用名钱仁凤、钱仁妍),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杨柱,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名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钱仁风于2016年6月1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对钱仁风的赔偿请求事项、事实及依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钱仁风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及理由:(一)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584669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超过8小时即为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周末等法定公休日加班,应当按正常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的,则按工资标准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请求人2002年2月22日失去自由至2015年12月21日被无罪释放,共计失去自由5050天。其中法定工作日为3400天,周末1440天,法定节假日150天,法定公休日60天。故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法定正常工作日3400天(8小时)×242.30元=823820元;法定正常工作日加班3400天×2×242.30元×1.5=2471460元;周末1440天×3×242.30元×2=2093472元;法定节假日150天×3×242.30元×3=327105元;带薪休假日60天×3×242.30元×3=130842元。以上五项为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合计5846699元;(二)赔偿精神抚慰金2046344.65元。赔偿请求人年仅17岁即被冤判而遭尽了世人唾骂。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13年10个月时光,人生最美好的年华都在冤狱中被一点点磨灭。没有爱情、没有家庭,甚至连母亲也未能见上最后一面。获得自由后,面对这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赔偿请求人已不知何去何从,也根本无所适从。因此,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抚慰金2046344.65元;(三)支付申冤费1660000元。赔偿请求人被冤入狱以来,亲戚朋友都在为其蒙冤而奔走呼叫。去省城,上北京,散尽家财,东挪西借。故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按每月1万元支付其13年10个月的申冤费;(四)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鉴于冤案多年来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极坏社会影响及不良评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中国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主流媒体上对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6年7月8日,本院依法就本案召开了听证会,听取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赔偿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听证会上,本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本院在媒体的见证下,公开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赔礼道歉。钱仁风当场表示接受道歉。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昭通市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宝宝园幼童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手发冷,即用摩托车带侯某到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兰,二人将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一时间,“星蕊宝宝园”的另外两名幼童谭某、何某某也不同程度的出现面色苍白、精神不振、无力、口唇紫绀的症状,经家长送巧家县中医院抢救治愈。巧家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02年2月22日将在宝宝园做工的钱仁风作为犯罪嫌疑人留置盘查于刑侦大队办公室进行询问,后延长留置盘查至2月25日。2002年2月25日,巧家县公安局对钱仁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并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监视居住。2002年3月11日,钱仁风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云高刑监字第9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刑申案建(2014)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建议本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经本院再审,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即判决撤销本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仁风无罪。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宣告上述判决,并于当天将其无罪释放。

另查明,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自2002年2月22日因留置盘查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5年12月21日被无罪释放,其被侵犯人身自由共计5051天。

以上事实有(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书、(2015)云高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巧家县公安局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巧家县公安局拘留证、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本院与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协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于2016年7月29日就其赔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按照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42.30元,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钱仁风不再主张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本院与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协商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内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按照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42.30元,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叁角(¥1223857.30元);

二、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叁角(¥1723857.30元);

三、驳回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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