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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解雇,该怎么办?
作者:    访问次数:272    时间:2022/03/02
案例:
2021年12月,小王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缴纳社保。春节将至,小王想早点回家过年,于是向部门领导请假,提前三天回家。部门领导同意了小王的请求,并告知小王可以先走,他来代小王向公司高管批示。然而等小王开车数小时后到家,却接到了公司HR的一条解雇信息!短信说:由于小王旷工,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因此予以解雇。小王看到短信后,人直接懵了!且不说,自己请假是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承诺善后处理。就算真的旷工,就严重到要解雇的程度吗?那么公司“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又是什么?小王又能否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呢?
看到这个真实的案例,你认为小王应该怎么办?
小王的同事们说,试用期间,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你啊,这有什么违法的。
真如小王同事所说吗?试用期内,公司怎样解雇员工才是合法的呢?对此,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呢?

案例分析:

首先,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当然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单方解雇员工,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是合法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必须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里需要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试用期当然也应遵循相应的民主程序;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雇,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不是实习期,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双方了解和适应,因而约定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的缓冲期。固然,试用期有其特殊的规定,更加宽松些,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就可以随意处置,试用期单方解雇员工仍然需要遵循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此,像小王的同事所认为的,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雇员工的想法是错误的。这里麦田要提醒打工人,普遍的现象不代表就正确,我们对违法现象的习以为常,更是会助长违法本身!

其次,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要承担举证责任。

“不符合录用条件”并非口头说说,而是需要企业拿出相应的证明。本案中,该企业或许会认为,小王未经大BOSS同意就回家,属于旷工。这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因此试用期考察不合格,自然也就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二项明确区分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两种情形。因此,上述两者是有明确的界限,不可偷换概念、随意替代。况且,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究竟算不算旷工?退一步讲,即使是旷工,是否就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而在本案中,小王的用人单位从来没有与小王约定过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无论是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还是任何书面的邮件往来、口头约定,都未提及有关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因此,企业以小王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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