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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以其财产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309    时间:2022/02/27
   以往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的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如未成年人打架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病患者当街砸坏商铺、汽车等。近些年出现了新情况,老年人群,特别是财富充裕的高净值人群,投资、担保、认购证券、保险产品等,参与高端经济活动,但事后被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患阿尔兹海默、中风等,其监护人否定合同效力,由此引发纠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可以被认定无效,但对其造成的损失,相对人也可以主张赔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的是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因其患病而丧失。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仍可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追究无效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即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与其他类无效合同不同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法由监护人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发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的,监护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财产,但并非就此了事。如相对人有损失的,在证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自己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对其患病情况无法知情的,可以主张监护人赔偿。当然,高净值人侵权案件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患者一般自身财产充裕,首先可以选择以其财产赔偿,在不足额时,再由有过错的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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