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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对其权利正义观的正面阐述及与模式化原则
作者:    访问次数:313    时间:2021/12/05
    罗尔斯在谈到社会合作引出分配正义问题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此足仅仅要分配由社会合作增加的那一部分利益呢,还是分配在合作中产生的全部社会利益总额。而按总额分配的公平标准与按增利分配的公平标准实际上会不一样。罗尔斯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分配,但看起来是指分配利益总额,而这肯定不是那些相互进入合作的人们将同意的理解划分合作利益问题的方式。
    至于社会合作的条件,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是集中在才智较高群体与才智较低群体之间的合作问题上。他假设可以有普遍的社会合作,也可以有范围较狭的局部社会合作,比如才智较高者相瓦之间的合作。即使承认罗尔斯所说的普遍社会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存更大的利益,能否使才智较高者比他们相互间的局部合作得到更人的利益呢?事实上,才智较低者无疑能从普遍合作体系中得到比才智较高者的得利更大的利益,而差别原则却还要使他们更得益!差别原则提出要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些比方说因才智较低而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但其他人能把这个原则看做一种进行合作的公平条件码?这种普遍合作不是要损害才智较高者的利益吗?或至少使他们不如在内部合作中得到的多吗?他们不是宁愿退回到他们的局部合作中去吗?如果才智较低者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才智较高者小也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吗?如果后者提出这种条件是任意专横的(确实如此).前者提出这种条件为什么就不是任意专横的呢?罗尔斯认为才智高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任何人都不能过一种令其满意的生活。但是,罗尔斯这些话并不构成才智较高者就应当让利的理由,而是对谁都可以这样说,尤对才智较低者可以这样说。所以,罗尔斯的话最多只是为社会合作提供理由,而不是为差别原则提供理由,他的话并没有证明差别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才智较高者仍然是有理由抱怨的。而可分配利益并不是一块不变的馅饼,是有必要刺激和鼓励那些最能使它扩大的人们的。
    天赋或者“自然资质”与经济利益的分配无疑有一种紧密的联系。人们常常提出的分配正义的标准大概有这样五种:平等、需求、功德(道德价值)、贡献、努力。没有人会提出完全按“天赋”或“智商”来分配的标准。这样,与天赋结合最紧的就是按贡献分配了,或者说,按价值、按对社会的有用性、按对他人服务的可“察知的价值,按边际产品等标准来分配。而贡献简单地说就是“能力+努力”,这能力自然又可分为天赋能力和后天因社会条件及自身努力而形成的能力。假如我们能仔细地剔除能力中的后天因素,把这些后天因素都放到“努力”之中,那就是“贡献=天赋+努力”,或像人们常说的“成就=天才+勤奋”了。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一般来说也是会很有次序的社会,因为它鼓励和刺激了那些最能做出贡献或最有能力的人们。天赋无疑在按贡献分配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它是否会胜过“努力”而成为决定贡献大小的最重要因素呢?这个问题暂可存而不论。总之,作为分配标准的贡献与平等、需求、功德、努力等标准相比较,无疑它是最重视天赋的,而且看来也最有效率。再从人类社会几种历史形态实际奉行的分配标准来看:西方奴隶封建贵族社会的血统和出身,中国辜汉以后的传统社会的社会等级和土地(或者说特权和土地),资本社会的财富和金钱,似乎都还是排斥贡献作为第一标准的,虽然看起来越来越接近这一标准,并且它们在各自满足了上逮的首要标准之后,贡献标准也许在次级的范围内起作用。尤其在资本社会,财富对特定人的依附性最少,从这个人转到那个人的可能性最大,或者说完全可以自由转移,因此,它实际上还是按一种可察知的服务的价值分配。这样,在一个主要按贡献分配的社会里,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就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罗尔斯无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说,他所说的勾销社会出身,即勾销人生来就遇到的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在同一的起跑线上的看法,今天的人们一般都能较顺利地接受,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除了家庭之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对待(如种族、血统、等级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也都在逐步消除,也就是说,使分配发生差异。出现不平等的两大客观因素——一为社会的,一为自然的——中的一个因素不再起很大作用了,这就把人的天赋差别推到了很突出的地位,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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