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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型”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认定“明知”?
作者:    访问次数:401    时间:2021/03/26

因幼女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且一旦遭受性侵害,危害后果不堪设想。故而,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社会大众形成的基本共识。具体到刑法角度,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换言之,在我国刑法范围内,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处,并依法从重处罚。

但随着生活方式、交友理念的迭代更新,自愿型“奸淫幼女”类案件层出不穷,且案件事实五花八门。比如:被害人笼统告知就学情况未谈及确切年龄或谎称自己已满14周岁等。

因上述情形需要对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作出甄别,以作出罪或非罪的判定。故而,在“自愿型”奸淫幼女案件中,确立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规则尤为重要。

一、《性侵意见》确立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对于构成奸淫幼女从重情节是否需要以“明知”为前提根据幼女的年龄情况做了区别的规定:首先,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责任即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无罪的抗辩理由,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将“明知”被害人年龄作为默示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系幼女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主观故意。其次,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十二岁”为《性侵意见》对幼女确立的绝对保护年龄,只要被害人经查证属实确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无论行为人提出何种辩解,均不予采纳。最后,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该条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二、明确行为人负有“查实义务”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网民人数约为1.8亿,占总数的21%左右,庞大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日益频繁的不良网络社交。如部分成年男性通过“摇一摇”、“查找附近的人”等社交功能寻找异性网友,并对结识的幼女实施性侵害。

如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害人刘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因自幼父母离异而性格内向,自上初中后沉迷网络社交,并通过抖音“可能认识的人”功能与三十一岁的郭某某相识,后被害人曾在网络上告知行为人自己是一名初中生,未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的就读年级及确切年龄。网聊一周后,行为人在车内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审查起诉阶段,行为人郭某某提出自己主观并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无罪抗辩。郭某某的辩解系性侵害幼女案件中的常见辩解,有别于“熟人作案”,通过网络滋生的“自愿型”性侵害案件,由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并不了解,其对幼女的年龄判断基本来源于被害人自述。

但是,对于被害人仅笼统告知就学情况,未告知确切年龄的并不能成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原因是在行为人欲与疑似幼女发生性关系时,其当然的负有先查实对方生理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义务,如无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尽了最大限度的查实义务,或受到故意欺骗,则说明其无所谓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系否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三、幼女谎称已满十四周岁的,对“明知”的认定亦应审慎。

除了上述被害人仅笼统告知就学情况,未告知确切年龄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幼女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隐瞒真实年龄,谎称年满14周岁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不能片面的将幼女的谎言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的依据,亦应审慎待之。

一方面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早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的,即使性行为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例如,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害人李某系已满十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因厌学而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嫌疑人王某某后请求王某某来到学校假扮自己家人向老师请假,并欺骗王某某自己是初三学生,年满十五周岁。王某某至其学校将被害人带出后,在被害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带至宾馆,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同样存在行为人辩称自己不知被害人系幼女的难题,且在本案中,认定被害人自称已满十五周岁的证据稳定从而加大了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难度。

对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理解与适用中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在本案当中,基于老师证实被害人偏瘦、不成熟,以及医生证实发育状况符合十二、三岁幼女特征,综合嫌疑人称自己认为被害人发育不成熟、讲话孩子气较重以及看着像十三四岁等供述,依法认定嫌疑人属于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另一方面,若幼女身体发育早熟,且谎报年龄,致使行为人显然无法知道其为幼女,同时性行为是出于双方自愿的,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强奸罪。如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被害人虽实际不满十四周岁,但已身高170厘米、体型壮硕,且胸部发育成熟,其在与已满十八周岁男朋友周某交往期间,欺骗对方自己15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此种情形则难以认定张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系幼女。

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不仅新增了性侵幼女的加重处罚情形,更新增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足见我国刑法对未成年女性特别是幼女的保护力度,而保护幼女司法的进步有赖于每一位法律人的共同努力。道阻且长,长行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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