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多数企业为了节省运营成本,会选择关停分公司。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常常以为没有和员工协商好,最后陷入到不必要的诉讼中去。关闭分公司,是否默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分公司被注销,劳动合同就终止?13年的时候,福建有一家分公司招了个员工做销售(该公司是北京知名旅游集团的分公司)。
后来这名员工凭借出色表现得到领导肯定,在去年跟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年年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总公司权衡后决定,注销福建分公司。
妥善处理完各项手续后,总公司和分公司向员工陆续下发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可没想到才过了几天,公司就被这位老员工告上法庭。
原来在接到通知后,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而且自己在公司兢兢业业做了十几年,现在突然失业了,公司至少也要给个经济补偿。
于是,他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125318.25元。
但仲裁委却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理由是:
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可以成为法定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法定的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公司。
并且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五)中,也应包括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
也就是说,总公司和分公司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员工收到该通知后终止。
之后,员工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也得到了同样的结果。那是否只要分公司注销,就能直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实际上,各地区对这样的情况,都有不一样的对待方式。
有的地区认为既然分公司已经注销,就可以终止关系;有的则认为总公司既然还在,应经调岗程序后才有解除权。
那到底如何做,才能避免劳民伤财呢?可以从下面几个建议出发。
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当地政策,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如不能协商解除,则应提供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岗位协商变岗,多一个调岗程序保证合法性,以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给针对性的安置方案。
对于工伤、“三期”等特殊职工还应制定针对性的安置方案,以避免因“一刀切”引发不公,最大程度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