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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记录没用,净身出户是梦
作者:    访问次数:464    时间:2021/03/17

4日下午,福原爱回应出轨传闻,晒出了亲笔道歉信。作为吃瓜群众 ,我注意到,道歉信中有这么一句话 “ 就在此时刚好有机会从我所尊敬并且有丰富社会经验的朋友那得到建议、而一起外出散心。但确实没有同住一间房间。”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我想爱酱想表达的大概是,我们一起住酒店了,但是开了两个房间。#¥%@#%~,这其中深意,只能大家自行领会。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开房记录都是婚姻出轨中逃不开的证据。就连东北闺女福原爱道个歉也不忘画蛇添足,强调开房记录。


当然爱酱的婚姻之路是分是合,我们无权干涉,但开房记录我有话说。我们日常也会接到很多这一类型的咨询,律师,我能不能查到我老公/老婆的开房记录?律师,你看我这个开房记录能不能用?律师,我有我老公/老婆的开房记录,我可以要求赔偿么?


今天,我们一次讲清楚!



1.

开房记录可以怎么获得?


日常中的开房记录一般可通过三个途径获得。第一类,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第二类,通过律师调查函,第三类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其中第一类获取的证据最安全。而第二类不常见,曾经就有当事人因为公安向律师提供开房记录而行政诉讼的案例。第三类则多证据合法性存在瑕疵,无法被法院采纳。


要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时必须提供明确调查线索。


参考案例:(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申请本院向XX宾馆、XX大酒店调取被告及沈×丽的开房记录以及向汕头市公安局金砂派出所调取被告与沈×丽非法同居的视频监控录像。经本院调取相关开房记录,被告自2012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0日先后37次在XX大酒店开房住宿,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5月25日先后6次在XX宾馆开房住宿,沈×丽于2013年1月29日和2月1日先后2次在XX大酒店开房住宿,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31日先后10次在XX宾馆开房住宿。经本院向汕头市公安局金砂派出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于2015年7月4日、11日、18日晚上11时左右,驾驶粤D×××××号小汽车(搭载一女性)在市区汕樟路与金华街交界处停放后,与该女性一起离开,被告在第二日上午10时多驾车离去。在2015年7月4日晚的视频中,被告与该女性下车后有挽手及依偎等亲密动作。


2.

有开房记录,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么?


不一定。


任何离婚赔偿背后的法律依据都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开房记录一般只能证明对方婚外有不正当性行为,可以看出这一类型并没有在损害赔偿中明确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开房记录并不一定能够离婚损害赔偿。


但也有例外,持续性的开房记录,部分法院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比如上文中的案例,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开房及留宿异性家中,并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金额为30000元。


而单次开房记录,很难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参考案例(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71号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开房记录,不能证明此事实,故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而连赔偿都难以做到,更别提净身出户。之前写过一篇 从法律角度,我劝你放弃捉奸的执念 ,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有时候费尽心思捉奸,但到头来,并不会让自己获得更多的物质赔偿。当时不少网友不仅愤怒于法律的不公,甚至是觉得我都是个垃圾。然而民法典更新,也并未对婚内出轨做出过多的干涉和处罚,当然,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扩充了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但这个其他包含了啥,还需实践检验。


最后,分享一句最近看到的话,离婚不是结婚的对立面,因为结婚是为了幸福,而离婚也是,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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