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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的案例
作者:    访问次数:461    时间:2021/01/22
  被告人胡某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在某地银行开立了一个银行支票账户。实际上胡菜账户内只有几百元钱,但他却利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连续在一些高档商场购买了家用电器和首饰等物品,价值5万多元。不久,他又进了赌场,一次输掉1万元,他同样利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才得以脱身。很快,商场及“赢家”报案,胡某签发空头支票的事情败露,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对于在商场胡某实施了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其主观上有骗取财物的目的,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票据诈骗罪,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至于在赌博中胡某的所为,法院没有支持“赢家”的请求。
  二、法理评析
  法院之所以要给胡某定罪判刑,根本原因在于:本案中,胡某的出票行为没有遵从票据动的基本原则。依据《票据法》第三条的规定,票据活动应遵守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一)票据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包括遵守票据法本身和刑法、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其他法律,以及
银行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票据法》既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又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
组成部分,自然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那么,民事主体
从事票据活动也不例外,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遵守《票据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一般认为包含两方面内容:
    (1)是指与票据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完全适用票据行为人,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完全适用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丧失补救的公示催告。
    (2)是指票据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我国法律规定枪支弹药是禁止流通物,不得自由买卖,因此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枪支弹药,不得利用票据行贿受贿。至于签发空头支票偿还“赌债”更是错上加错,由于“赌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赢家”的追诉可以不予支持。
    此外,还应包括遵守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应当遵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又将触犯更为严厉的刑法,构成犯罪。本案的胡某签发空头支票从商场骗取财物的行为,既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又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
    在票据活动中,还应当遵守一些行政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的格式、印制及管理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活动范围广泛,它除了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以外,还应包含票据的印制、管理等活动,所有票据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归于无效。同理,票据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讲就是票据当事人不得利用票据活动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案中,赌博是违法行为,胡某利用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赌债”也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行为,违背了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因为票据活动既有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在《票据法》中明确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它使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能够谨慎行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本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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