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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倒塌导致玩耍儿童伤亡,存放场所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613    时间:2018/12/19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法律条文】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条文疏议】
      本条是对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适用的范围
      本条所谓的堆放物,足指堆放在工地:1:或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是指由于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关于堆放物的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在我国《民法通则》并术了以明文规定,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所谓的堆放人,是指将物品堆放于某处的人。大于堆放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都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堆放人作出了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处该解释将堆放人界定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堆放人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本法条适用的条件
      1.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须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所导致。
      3.须堆放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式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堆放人在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形下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就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
      如果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堆放物的倒塌时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或第三人引起的,则其可以据此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陆某诉徐某在某食品厂存放的锅炉被其子拴住玩吊床游戏时倾倒砸伤其子致死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陆桌之子朱某(男12岁,系小学五年级学生),与柳某
(男,14岁,初中初一学生),刘某(男,1 1岁,小学学生)三人进入某食品厂厂区玩耍。在该厂篮球场一侧篮球架旁,存放有经某食品厂领导同意的被告徐某为某农科院锅炉厂代销的立式锅炉,原
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朱某拴锅炉一边,柳某拴篮球架那边,刘某坐在旁边。吊床拴好后,朱某即上去乘坐,锅炉由于吊床压力向朱某这边倾倒过来砸在朱某头部,朱某当即大量流血昏迷。朱某的父亲得知后立即赶来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但经抢救无效,朱某于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死亡。
      陆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子与另两小孩在某食品厂内玩耍,我子被被告徐某放在该厂的锅炉砸伤致死。该锅炉是被告徐某经被告某食品厂领导同意而放在某食品厂院内的。二被告作为锅炉的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应由二被告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徐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我无任何关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不适用此案。原告之子擅自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时乘坐吊床造成超负荷将锅炉拽倒,砸伤原告之子,这是一种人为事故,对此我不负任何责任。原告自有监护责任,我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某食品厂答辩称:原告诉讼事实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此案的处理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起事故是白于原告对未成年儿童的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某食品厂的物品,虽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某声明出现一切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审理判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徐某经某食品厂同意后,将其为他人代销的锅炉存放在某食品厂院内的墙角处,尽了管理之职,主观上并无过错。第二被告某食品厂同意徐某存放锅炉,并告知出现一切问题不负责任,其行为亦无不当之处。受害人在厂区内活动,原告作为监护人也不存在未尽监护责任之过错。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各种经济损失的50%,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理研究】
      本案是关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一)本案的焦点在于责任主体即堆放人的界定
      我国仅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堆放人作出厂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堆放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将堆放人限定为对方行为人而非堆放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但应当认为,堆放人应作广义解释,不应仅仅限定为堆放物的所有人,在特定情形下,非所有人也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对堆放物具有现实管理义务和可能的管理人。此规定可以促使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减少损害的发生。
      l.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首先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但在举证方式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人承担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徐某是致害物件锅炉的所有人,但其将锅炉存放在该在院内一角落是经被告某食品厂同意的。因此,徐某已不再具有占有和现时管理该锅炉的可能,锅炉管理上的风险责任即转移至接受存放的某食品厂一方,而由该厂成为该锅炉的现时管理人,即物件致害的风险责任人。所以在本案件中损害的发生不是由锅炉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徐某虽是锅妒的所有人,但其已经证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2.徐某与被告某食品厂之间存在存放合同关系。
      由此被告某食品厂即成了致害物件锅炉的现时管理人,其应承担起管理好锅炉的注意义务,并且应承担锅炉致他人损害所导致责任的风险。
      在本案件中,被告某食品厂称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成立的,在未成年人去厂里玩耍而导致锅炉致人损害的风险时,其没有尽到管理上的注意义务,应推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故而被告某食品厂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食品厂答辩所称的徐某存放锅炉虽经领导同意,但当时已向徐某声明出现一切后果该厂概不负责,是并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
      综上,被告某食品厂虽不是锅炉的所有人,但具有现实管理的义务和责任,鉴于其没有尽到自己相应的管理责任,且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本案中堆放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
      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伤亡的特殊侵权类型,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则小承担责任。
      应当认为,奉案审理中法院认定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以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判决,不仅在认定责任主体方面有失合理,同时在归责原则的适用.卜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并非是民法上的责任归属原则,而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损失分配一种机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o"这·规定应该是在适用归责原则,业已将赔偿责任明白地确定后,在分担损失时,才应考虑当事人昀具体情况,从公平的立场出发,分配损害的一种原则,故而公平责任本身不具备确定责任归属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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