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应为故意犯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